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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涉诉未成年人显著低龄化,最小的仅6岁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5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数据显示,涉诉未成年人呈现出显著的低龄化特点,充值打赏类案件的标的额最高。
白皮书显示,从涉未案件的案由分布来看,案件主要因充值打赏、网络购物、网络言论等引发争议,反映出未成年人用网行为活跃。
经统计,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标的额从1元至186万元不等。总体来看,充值打赏类案件的标的额最高,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5622.6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2877.7元,充值打赏类案件中涉案标的额10万以上的案件占比接近该类案件的10%。
近一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人格权侵权案件增加了10件,同比增长111%。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主要以名誉权侵权为主,同时可能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另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时,案件纠纷有的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进而在网络上辱骂诋毁同龄人,情节严重者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络社交矛盾引发,加之“饭圈文化”“网络玩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产生。同时,也有案件反映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从侵权行为的实施平台来看,社交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群、QQ群等,是侵害人格权纠纷发生的主要空间。
数据显示,涉诉未成年人呈现出显著的低龄化特点。近一年,涉未案件中当事人为10岁以下的为39件,占比达27.3%,年龄最小的当事人仅6岁,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在司法纠纷中凸显。同时,案件还反映出涉诉未成年人维权能力存在差异:一是城市地区未成年人涉诉率相对较高,农村地区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骗问题更为突出;二是隔代抚养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明显增加,维权能力相对较弱。
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的案件为96件,占比为67.1%,纠纷主要集中于娱乐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社交等领域。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类型不断丰富,网络服务相关的主体日益多样,诉讼的相关主体及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未成年人的维权难度有所增加。除了未成年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案件相关的主体还包括提供网络直播内容服务的主播、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支持的第三方、为相关应用提供上架和下载服务的应用市场运营者等,这使得未成年人在要求返还充值打赏款项时,可能需要向不同的主体提出请求,退款流程变得复杂。此外,在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充值款项被其兑换礼物赠送给了其他普通网络用户,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要求返还充值款项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