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 内容页

矿业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之七:矿业权评估的对象和途径

发表时间:2023-04-06 00:39:38 来源:车林睿矿法投资评估

1、矿业权评估的对象

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与矿产资源具不可分性。探矿权的客体是在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评价中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1)探矿权评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矿产勘查的目的是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3个阶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采矿权评估

采矿权的实施目的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采矿权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

2、矿业权评估的途径

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发展的时间较短,而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且国外对矿业权评估方法的研究较为成熟与先进,因此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矿业权评估途径与方法有许多都是借鉴国外的,例如,折现现金流量法(DCF)、地质要素评序法等。矿业权评估要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途径。矿业权评估的途径有收益、成本和市场三种途径。

(1)收益途径

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为获得矿业权这个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效用和有用程度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越大。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能被估计并量化。运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要以矿业权的持续经营并能连续获利为前提,若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无法预测,则不能采用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资产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但运用该途径评估方法估算矿业权价值的关键是要合理地确定各种评估参数,包括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参数。一般讲,矿产资源储量已探明的矿业权,都可以对其未来开发的收益做出估算,也就可以使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但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的程度不同,对未来收益的估算的可信程度会不同。因此,用收益途径对矿产资源借量探明程度低的矿业权进行评估时,是要考虑其风险的,应进行适当的调整。

(2)成本途径

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矿业权仅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较低,储量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价值时,才可考虑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成本途径评估探矿权的基本原理是,探矿权的价值由成本和修正系数两部分决定。成本部分指的是勘查时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手段)的资金投入现值,不是原始实际成本。修正系数是对成本的效用价值和这些成本投入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所做的判断,通过地质专家和评估人员的评判加以确定。根据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丰富程度的差异,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对于尚未圈定矿体的探矿权,只能对勘查投入现值的效用价值进行评判,其修正系数称作“效用系数”。对初步圈定的矿体的探矿权,已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丰富了一些,在对成本的效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还可对其进一步的找矿意义进行评判,用“调整系数”再作修正。因此,成本方法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技术思路是,探矿权的价值由勘查投入成本现值经修正系数调整后确定。

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并不是由成本所决定的;二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无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的价值关键取决于勘查所获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实际效用和意义。

(3)市场途径

市场法也称为市场比较法,其途径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参数,从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途径。

一般地讲,市场途径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市场途径的运用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一个发育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交易频繁,与被评估矿业权相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容易获得;第二,参照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有可对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

运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关键是参照矿业权差异的调整,差异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差异因素、所处地域差异因素和矿业权效用差异因素。具体需要进行规模调整、矿石品位调整、矿产品价格调整,以及反映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地质采选冶条件差异的成本调整。市场途径在西方矿业界中应用比较广泛,强调评估的市场原则,认为评估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以现实的市场成交价来估价勘查地或矿产资源,如上市金矿公司目前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出其所拥有的金矿资源单价,或以其他成交单价作为现时估价的基础。

3、选择评估途径的影响因素

(1)矿业权的类型

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如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由于具备了可预测未来收益的条件,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也可采用市场途径评估。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矿产资源储量的可信度低,难以预测未来收益,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就成为其价值评估的主要选择。

(2)信息资料

矿业权评估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要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