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你平安~祝你平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笃行楼内为何会传出阵阵歌声?
原来是《保你平安》主创团队来西政啦!
这里!有激烈活跃的交流互动
这里!有西政师生的欢声笑语
这里!就是《保你平安》的路演现场!
观看完电影的你
又了解到了哪些关于法律的问题呢
电影 ·梗概
落魄中年魏平安以直播带货卖墓地为生,他的客户韩露过世后被造谣抹黑,魏平安路见不平,辟谣跑断腿,笑料频出,反转不断,而他自己也因此陷入到新的谣言和网暴之中。
电影有两条线。一条是女士韩露被陌生网民污蔑,谣言越滚越大,死后仍被人玷污清白,甚至要被迫迁墓,魏平安与她萍水相逢,但知道她裸捐善款的义举,要为她讨一个公道。另一条线是魏平安的女儿,在学校目睹一个女生构陷看不惯的同学盗窃,她希望还被污蔑的同学一个清白,却被加害者威胁将她腿上有大片胎记的事情说出来。最终父女坚信“人间自有真情在”,共同帮他人恢复名誉的故事。
《保你平安》的选材新颖
通过戏剧的手法映射出了当下真实的网络社会
电影中不同身份的人
因为谣言事件被联系在一起
又碰撞出不同的社会问题
今天
我们就跟随杜江涌老师
一边介绍电影中的主要角色
一边分析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法律问题
本期“侃法”嘉宾
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优秀辅导员,重庆市“热度魅力教师”,重庆法学会社会法首席专家,重庆市教委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家庭教育智库专家。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嘉宾,《今日说法》《身边说法》《给你说法》《法官来了》《天天630》等栏目嘉宾。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出版专著五部,参研、主研、主持各类科研项目十余项,参编教材多部。
魏平安(大鹏饰)
魏平安(大鹏饰)是陵园的一名墓地销售员,曾为了帮朋友出气而暴打朋友妻子的前夫,导致入狱五年,并为了不耽误妻女,主动向妻子提出离婚。出狱后,魏平安在销售墓地时认识了韩露,并帮其选到了心仪的墓地,韩露死后,因为被造谣诬陷,隔壁墓主的姐姐冯总(马丽饰)通过社会关系要求将韩露迁墓。魏平安为还韩露清白,不懈寻找线索并最终找到了谣言源头,成功制止了这场闹剧。
在电影中,魏平安为了阻挠冯总将其弟弟的骨灰撒入大海,情急之下抢夺了骨灰盒,并一路携带骨灰盒远赴千里追捕造谣者。
魏平安抢夺骨灰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魏平安抢夺骨灰盒的行为虽然是出于善意与公义,他不希望韩露的愿望落空,更不希望因为一句毫无证据的网络谣言而引发闹剧就这么结束,但是从法律上讲,他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骨灰,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蔽手段将没有处分权的骨灰转移占有的行为。电影中,魏平安主观上虽然只有暂时占有的意图,但也不能阻却其主观上的不法性;在客观行为上,其虽然未实施“盗窃”之行为,而是公然抢夺,似乎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主义”而不构成犯罪,但从法理上来讲,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被认为高于盗窃行为,且这两者都是以转移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行为目的和结果具有同一性,仅是在手段的隐蔽性上有所区别,若盗窃骨灰构成犯罪,则抢夺骨灰的行为也理应构成犯罪。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在电影中,魏平安出于一时义愤抢夺骨灰,但并无利用、买卖、侮辱、毁坏等意图,只是单纯想阻挠冯总将其迁墓,在占有过程中也尽到了保护义务,在澄清谣言后也及时归还并得到了死者家属冯总的谅解,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韩露(宋茜饰)
韩露(宋茜饰),福利院长大的普通都市白领,与冯锵锵(冯总弟弟)是一对恋人,冯锵锵去世后,韩露患上了脑瘤,她希望死后能够葬在恋人冯锵锵墓地旁,并通过魏平安的帮助成功实现了这一愿望。在生前,她将大病保险赔付的136万元裸捐给了福利院,并因此得到新闻报道。可不料在新闻贴下,有人造谣诬陷韩露,善款是“睡”出来的,谣言经过层层传播,最终三人成虎,使得冯总信以为真,为了挽回声誉,要将韩露迁墓。
韩露因其“裸捐”的善举而得到众人称赞,却也因其影响力而招致了别有用心者的谣言,那么所谓的“裸捐”是指什么行为?若因“裸捐”善举遭到攻击,“裸捐”的人可以反悔吗?
“裸捐”一般是指把自己的财富一分不留的全部捐献给社会或慈善事业,是一种无偿赠与的公益行为。对于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便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若出现《民法典》第663条的法定撤销事由,即(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在该电影中,韩露将自己的全部保险赔偿款捐给了曾抚养自己长大的福利院,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这类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即便韩露被造谣中伤也一样。
韩露死后,谣言传播越来越广,名誉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有人劝魏平安:人已经死了,墓碑也是给活着的人祭奠用的,而韩露作为一个孤儿,已经没有了亲属,迁墓又如何,就别管闲事了。那么,死者的名誉权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呢?像韩露这样已经没有亲人的情况又如何?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作为一种人格权,名誉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以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为前提,人一旦死去,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死者是没有人格权的。但根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其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死者名誉受到侵害,往往直接影响到近亲属的名誉和其他利益,所以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在于保护近亲属利益。因此,当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时,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救济的,近亲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但是对于韩露这样没有近亲属的情况,法律是否束手无策了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民法典》第994条实际上是赋予生者即近亲属的权利,但若不存在权利人或者权利人无力主张权利时,该权利就落空了。此时存在一个例外,即《民法典》第185条的英烈保护条款,其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一般的死者名誉不同,英雄烈士的人格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其人格被严重侵害以至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公益诉讼主体将作为权利人挺身而出。但影片中的韩露只是一个普通都市白领,即便进行了大额捐赠,也无法被认定为“英雄烈士”,因此第185条在此也无用武之地。此时,民事上的手段已然穷尽,只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散布谣言者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处以数日拘留和罚款。
令人不禁想要思考的是,在电影中,韩露作为“裸捐女”为当地居民所熟知,且因谣言事件更加提升了其知名度,借助各网络媒体和线下的“吃瓜群众”的口口相传,俨然已被传遍了街头巷尾。本来作为正面形象树立的“平民英雄”一般的形象,却因谣言,让公众以为捐赠的钱因为“不干不净”,福利院不知如何处理,还影响了冯总公司的企业形象,影响不可谓不大,在此是否存在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空间呢?“平民英雄”在特定条件下能否被视作《民法典》中的“英雄烈士”由公益主体对其名誉予以保护?
魏磨砺(王圣迪饰)
魏磨砺(王圣迪饰),魏平安的女儿,在学校目睹了一位女生栽赃另一位女生偷盗的真相,想要还被害者一个清白,却被加害者威胁,若其敢举报,就将其腿上有一大片胎记的事情说出来。在与父亲魏平安的沟通下,她鼓起勇气进行了举报,成功还了被害者清白,之后却被怀恨在心的加害者围堵欺凌,并拍摄了胎记的视频。最后,魏磨砺还是在大家的支持和学校的辅导下,勇敢面对和克服了心理阴影。
栽赃陷害、暴力侮辱,施害者却未得到与其行为恶劣程度相对应的惩罚,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行为是否无能为力?
校园暴力并非法律概念,各大媒体对此也并无准确定义,一般来说,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内外发生的,可能造成受害者身体、心理、性等方面伤害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暴力、情感或心理暴力、性暴力和欺凌。其中,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形式,因其施暴者往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此引起了很多社会争议。
关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需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但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并非学生实施的任何校园暴力行为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对于16周岁以下的学生,校园欺凌中常见的轻微暴力犯罪、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盗窃甚至于绑架罪、过失杀人等犯罪行为,刑法确实无法介入。
关于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自可主张。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该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其家属若因此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打击,也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
另外,校园暴力特别是校园欺凌的发生地点往往是在校园内,这也是其特殊之处所在,承载着道德教化职责的净土,却渐渐成为了繁殖校园暴力的温床,这与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学校管理松懈的原因是分不开的,因此,《民法典》特别规定了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第1200条规定,对于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8周岁以下的幼儿,《民法典》第1199条则更进一步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对于校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时,教育机构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诚然,仅通过法律是无法彻底杜绝校园暴力的,但校园暴力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施暴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需要学校、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学法、懂法、守法,不崇拜暴力文化,不参与校园暴力,才能维护我们校园的宁静与和谐。
以“完美先生421”为首的网民
完美先生421(网名,张林饰),最早发布谣言的人,其动机只是希望博取点赞,积累积分,兑换能免费观看网络小说的电子券(价值9.9元)。与韩露完全不认识,只是看到了裸捐善款的新闻。魏平安通过层层追查,只身远赴千里抓捕了他,最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他被拘留数天和罚款500元。
在始作俑者的完美先生421外,该电影中还刻画了大量的“吃瓜群众”,正如台词所说的“吃个瓜而已,那么严谨干什么?”这些看似并无恶意的人,不经意间的一句闲聊和吹牛,一个点赞和转发,却能融合成了足以摧毁生命的暴力,最后酿造出一场场无名的凶杀案。电影中,魏平安染着一头惹眼的绿色头发,正是为了影射前段时间著名的社会事件:24岁女孩因染粉色头发看望爷爷被网暴,最终忧郁症复发自杀。
网络暴力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网络暴力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更多的是一种社会现象,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受害者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其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同时,网络暴力的违法成本很低,但维权却异常艰难。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文件中缺乏对网络暴力概念、内涵以及外延的规定,亦缺乏列举性的规范方式。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通常在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的相关案件中被广泛运用,但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定义的不完善,很难对网络暴力进行针对性地制裁。
网络暴力如何通过法律去规制?
虽然网暴行为难以取证和进行制裁,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网暴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及违反多类法律规范。例如《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暴力行为不仅违反民法、治安管理法,其也可能触犯刑法,施暴者将会获刑。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018年的“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即因触犯该条—即“侮辱罪”获刑,这并非第一起网暴获刑案件。每一个网民都应对此种行为有一定的认识,给予高度重视。网络空间也有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法律底线!
应该如何抵制和治理网络暴力?
对于网络暴力,不仅应从法律层面进行更为完善和有效的规定,网络平台、社会舆论的监管、网民个人道德素质的加强都是不可或缺的。
国家应加强关于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普通民众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界限,以减少悲剧事件的发生。网络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对用户社区的审核与监管,在发生相关网暴事件后应及时对用户取证工作进行有力支持。作为网民个人,我们应明白祸从口出,对他人要怀有包容之心,紧握自己心中的道德标尺,加强自我判断的能力。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对于网络暴力事件,一定会有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和处置措施。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之下,网络环境才能更加干净,善良的人们才能不被他人随意伤害,勇敢的拿起有力的“保护盾”抵御网暴。对于网暴者,我只想说一句话:“生而为人,请你善良。”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网络环境的治理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不信谣,不传谣
从源头断绝谣言的传播
希望同学们都能做
有知识,有文化,有见地,有勇气的“平安哥”
用最质朴的东西保护这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