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
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宜搭设封闭式垃圾站。
2、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应封闭堆放、存储和运输。
3、施工现场出口应设冲洗池,施工场地、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4、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米,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米,不得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5、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宜使用清洁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噪音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应对噪声进行实时监测,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昼间不应超过70dB(A),夜间不应超过55dB(A)。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
2、施工过程宜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对噪音控制要求较高的区域应采取隔声措施。
3、施工车辆进出现场,不宜鸣笛。
光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场和周边环境采取限时施工、遮光和全封闭等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光污染的措施。
2、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加设灯罩,光照方向应集中在施工区范围。
3、在光线作用敏感区域施工时,电焊作业和大型照明灯具应采取防光外泄措施。
水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要求。
2、使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水时,宜根据实际情况对水质进行检测。
3、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专门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4、易挥发、易污染的液态材料,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
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和检修时,应控制油料污染;清洗机具的废水和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6、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食堂应另设隔油池。
7、施工现场宜采用移动式厕所,并委托环卫单位定期清理。固定厕所应设化粪池。
8、隔油池和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并及时清运、消毒。
施工现场垃圾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应分类存放、按时处理。
2、应制定建筑垃圾减排计划,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50743。
3、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率应达到100%;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单独贮存,并设置醒目标识。
4、现场清理时,应采用封闭式运输,不得将施工垃圾从窗口、洞口、阳台等处抛撒。
施工使用的乙炔、氧气、油漆、防腐剂等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应采取隔离措施,污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建设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现场建立环保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考核。
2、在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保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噪声排放应符合标准。夜间施工的,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
3、现场污水排放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4、固体废弃物应申报登记。
5、现场主要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6、拆除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
7、水泥等易飞扬的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覆盖。
8、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爆破、打桩按规定申请,向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
10、地下管线,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11、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部门。
12、停水、停电、封路,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建设施工环境保护的内容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生活。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